在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中,最为人们所关注和担忧的是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遏制和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干部人事上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认为,遏制和消除用人上的腐败现象,除了采取加大惩治力度、加强教育等措施以及对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完善之外,最重要的是“创新体制”,即实现现行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创新。
用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和难以有效遏制的体制和机制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为特征的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一方面,一些人为了谋得更高的官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甚至用巨额财物去收买贿赂那些掌握干部提拔任用实权的人物;另一方面,一些掌握用人权力的人则把手中的权力看作是私有权力,以此受贿索贿,攫取大量金钱。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行贿买官和卖官受贿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腐败主体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还有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现行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原因。从用人腐败的角度来看,现行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弊端之一:权力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仍然过分集中,且不受制约或很少受到有效制约。
权力高度集中是我们原有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许多弊端的总根源。具体表现为:家长制、“一言堂”盛行;领导干部权力个人垄断化、私有化趋势令人担忧;干部队伍中的人身依附现象严重。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且不受制约和难以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造成的。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力过分集中并不受制约的干部领导体制,导致和引发了大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吏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弊端之二:“权力—责任—利益”机制扭曲,“权力利益巨大化”和“权力责任虚空化”倾向严重。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力”、“责任”、“利益”,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一定的职位必然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享有一定的利益,但也必须担负一定的责任。权力越大,利益越多,责任也应该越重。但是,在现行的权力结构中,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权力—利益—责任”机制被扭曲,存在着严重的“权力利益巨大化”和“权力责任虚空化”倾向。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权力利益巨大化”的倾向已非常明显。权力所带来的“利益”和“收入”
特别是“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突出的社会问题。
“权力责任”,即与权力相联系的责任。权力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与“责任”应当是一种正比关系,即拥有多大的权力,担负多大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权力责任虚空化”的倾向,即“权力”与“责任”严重的不相称,具体表现为权力大而责任小,或有权力而无责任。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匪夷所思的例子,如有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造成几百万、上千万元财产的损失,但却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非常轻微的责任;有的领导干部用人连连失误,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被重用。
弊端之三:监督乏力,惩治被动,导致“腐败黑数”大量存在。
客观地讲,我们现行的监督体系是世界上最庞大的监督体系,“上监”、“下监”、“左监”、“右监”、“里监”、“外监”,组成了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监督系统。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仍存在着大量的“弱监”、“虚监”、“空监”、“禁监”现象。许多被揭露出的腐败案件表明,一些腐败案件的被揭露和被查处,不是纪检和检察机关主动出击的结果,而是民众举报揭发的结果,或者是由于查处其他案件而连带出来等偶然因素所致。在这种状况之下,必然导致“腐败黑数”现象的严重存在。而“腐败黑数”的存在,又使买官卖官等吏治腐败行为的“腐败风险”和“腐败成本”大大降低。腐败风险和腐败成本的降低,无疑将会刺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吏治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