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某些人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是不容忽视的。
从阶级斗争理论看,清官是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的清廉具有欺骗性,意在掩盖阶级矛盾,消除革命威胁,使反动统治能够长冶久安。因此他们比贪官更可怕。而贪官能够暴露反动本质,激化阶级矛盾,加快革命的到来,所以从“革命”的观点看清官比贪官还要坏。
这种极左怪论自然是极为荒唐的。从常识出发,从老百姓的角度看,清官当然比贪官好。如果说某种制度下能够普遍产生清官,那么这就应当是一种好制度,用得着为不能以“革命”推翻它而懊恼吗?而应当推翻的坏制度自然是贪官遍地的制度,怎么会有“清官可怕”的问题呢?
但这只是老百姓的想法。过去的统治者往往倒真是讨厌清官的,尽管他们通常都不这样说,而且都喜欢树清正廉洁的榜样。
我国古代政治素有“儒表法里”的传统。口头上说的是儒家伦理,实践中行的是法家规则。法家可是极端“现实主义”的,它对仁义道德那一套虚的不感兴趣,大权在握才是实的,有了权就有了一切。而权力既然是个好东西,当然人人都想要,可不能让人偷了去。因此法家非常重视防人之术。在法家看来,惟一可信的是法(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术(通过分权制衡驾驭群臣的权术)、势(严刑峻法形成的高压)。
法家认为人间是个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权力竞争场,君王安排吏治;首先考虑的就不是如何顺天应民行仁政,而是确保大权在我,居重驭轻,强干弱技,防止权臣窃柄、君位架空,致使法、术、势失灵而危及“家天下”。于是由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而导出的行政安全至上,便成为吏治的首要原则。
法家君主当然也希望臣僚清廉公正得民心,但绝不会把行政正义置于行政安全之上。他们常常认为臣下的忠顺比清廉更重要。海瑞式的清官在儒家看来是吏治的典范,而在法家看来,没有海瑞才是理想的吏治,有那么一两个,是为“无益之臣”,如果有更多那就是危险之征了。
传统政治中一直就有诱人追求利禄享受以权谋私而放弃道德自律的机制。然而重要的是:假如君主知道真相,他就能奖廉惩贪么?从儒家观点看应当是的,因为民为邦本嘛。但如果法家来看待此事,他很可能怀疑你“洁己沽誉”、“市恩于民以彰君非”。儒家从“从道不从君”、“民贵君轻”的观念出发,认为应当舍己为民不惜违君,法家却认为绝对应当为君违民。然而实际上法家从性恶论出发又并不相信官吏真的会舍己为君,只认定他们是利己而为君用。
儒家相信道德说教忽视制度防范,并且推崇小圈子和“特殊主义”,这当然不利于改善吏治。法家针对性地强调分权、监视等制度并且以普遍主义打破小圈子,这本来似乎有利于改善吏治。但是如上所述,法家这两个政策的出发点却并不是民权本位的,而是君权本位的,因而主要考虑的不是行政正义而是行政安全。这就决定了那些制度设置和普遍性原则不仅对奖廉惩贪作用有限,而且还有反作用。
在"儒表法里"状态下,"法家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比那种书本上的、往往只说不做的儒家传统大得多。更何况两个因素使它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第一是我们国家曾专门搞过多年的"批儒扬法",大规模普及韩非学说。其流变至今便形成那种鼓吹依靠家奴消灭清流的"雍正"主义。第二是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某些人(文艺作品)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