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壮大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于实现三明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加快崛起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三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公平待遇
1、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准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之外,不得擅自增设其它前置条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订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在政策上、管理上做到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2、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推出一批包括高速公路、机场、电力、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和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对于新建项目,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多种方式投资与经营;对于已建成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采取股权转让或经营权转让等形式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属于政府定价的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可由财政安排适当补助,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部分公用设施可由企业出资认建并享有冠名权,提高企业知名度。
3、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开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大力发展民办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5]63 号),允许采取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资质评定和教职员工的工龄教龄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教育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自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主体框架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鼓励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卫生类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限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发执业许可证。民办公益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 号),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冠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4、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按规范程序进行。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需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除收取必要工本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改制前企业用地属划拨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土地划拨使用。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改制而取消。
5、大力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我市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型工业、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冶金及压延、机械及汽车零配件、林产加工和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兴办民营科技型、产业配套型、扩大就业型、资源转化型、流通中介型、农业产业化龙头等六类企业。
二、降低注册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6、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创办公司制民营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首期出资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允许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50%。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10%,一年内不得少于50%,三年内全额缴清。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数额,企业按认缴资本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7、放宽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范围限制。凡利用自有房屋或租赁他人房屋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可凭产权证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租用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摊位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除特许经营的项目以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围经营。
8、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条件的,可先予办理注册登记,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即可营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的对象不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和项目。
9、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私营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全面实行企业属地登记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税务、劳动、质监和统计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对符合规定的登记事项,都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核发登记证。
10、放宽企业冠名限制。全市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时均可直申请接冠“三明市”名,一次性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福建省”名。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申请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三、加大财税扶持,强化金融保障
11、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从2006 年起,把原有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集群扶持资金,归并成立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担保体系建设、招商引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1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社会公益捐款,按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对民间借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注册资本除外)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但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除外)。
非公有制企业新增生产性项目,属于冶金、机械、林产加工、化工、纺织、建材、食品加工、电子和生物医药9 个主导产业范畴且新增年产值规模达500 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两年内,实现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50%,由企业申报项目、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非公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返拨给企业。对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本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 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适当放宽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条件,从事制造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销售额达50 万元以上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的,经国税机关批准,可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完善银政企会商制度,通过举办银企资金供需见面会和贷款营销洽谈会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与企业资金需求紧密对接。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加快引入异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对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额度可放大到其注册资本金的5-10 倍,贷款的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认真贯彻国家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切实加大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14、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健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逐步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面,适当提高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积极开办创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扩大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因缺乏不动产而面临的抵押难问题。大力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积极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等贷款业务。支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中介实体,为园区内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优化营业网点布局,积极推进储蓄网点改设支行,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15、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选择、培育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16、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以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企业互助担保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引导各类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创新运作方式,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财政资金在担保公司的股权收益一律转为风险补偿金。支持组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融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亏损,经主管部门确认,其亏损额可在税前抵补。
17、依法保障企业用地。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3]62 号)的用地优惠政策。属于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实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用地。
四、发展中介组织,完善社会服务
18、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加快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快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性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和媒体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监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和规范运作。对人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中介组织,按有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推进商会和行业协会建设。大力发展商会经济,支持外来客商在三明建立同籍商会,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凝聚乡情、联结两地、招商引资等重要职能,对商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成果参照市直部门标准予以奖励。加快行业协会组建工作,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把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发挥其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统计等方面作用。支持商会和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政府与商会、行业协会联系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商会和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20、优化人才环境。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同等享受全民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待遇;有突出贡献者,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本市认可的职称评审,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公司大企业开展人才协作,以柔性机制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专业人才以多种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凡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寄存人才交流中心的,3 年内免收、3 年后减半收取人事代理费和档案保管费。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可自行管理人才档案。各级政府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安排一定指标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申请购买。
21、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培训。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教育培训工作机制,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企业经营者参加政策法规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培训,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加快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劳动力资源动态信息网络,促进社会富余劳动力与企业用工需求相衔接。创新劳动技能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以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用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三明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等各大中专院校学科设置,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育各类适用人才。建立和扶持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鼓励有办学条件的单位承接培训任务,政府按核发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人数补助培训机构每人100 元。
22、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企校合作”等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对企业新设立的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分别一次性补助3 万元和10 万元。非公有制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享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年度内企业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予以安排贷款贴息补助。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按国家、省项目补助资金的20%-30%的比例,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资金配套。
23、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产品推介、企业黄页、业务咨询等多种服务。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放宽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条件限制,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平等享受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参展费用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开展经贸活动需办理的因公出国(境)手续。
24、完善工业园区服务。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三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沙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各园区的产业规划布局,积极引导相同、相近、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向同一园区集聚。对于能起产业化龙头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工业园区的服务功能,为区内企业提供各种项目申报审批的代办服务。推行工业园区内“一口收费”,公开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向园区内企业收取的排污费,优先用于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园区内经审批的工业用地,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与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
25、推进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税务、质监、计量、公安、法院等部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被市政府确定为“四个一批”、“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荣誉的企业,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及其它荣誉称号的企业,当年度可免于各类年检审查。
五、改进政府监管,优化创业环境
26、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加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27、规范行政事业检查、收费行为。全市性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各类检查必须事先制定方案,向当地政府报备并获得批准方可实施。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对同一企业的常规业务检查不超过一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要求的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食品卫生检查除外)。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或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重在整改,不予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部门、单位未经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台任何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不准搭车或变相收取《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之外的收费。凡行政性机构组织的培训,一律不得收费。
一次性工业投资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代省里收取的尽可能争取减免,确实无法取消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涉企收费部门、单位,每半年应将收费的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财政报告,审计部门应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列入审计内容。
28、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干扰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业主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对于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 天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 个月。
29、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投资环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明委发[2003]10 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有关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效能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六、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规范发展
30、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加快制定适合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实际的管理示范企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争创“管理示范企业”活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立企业宗旨,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31、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统计制度,确保会计和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加强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利用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
32、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切实保障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足额拨付工会经费,支持企业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3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各项政策优惠。依照市政府关于扶持优势品牌的政策规定(明政文[2004]48 号、91 号),重奖企业创牌成果,凡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 万元;新创“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 万元;新创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和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 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 万元。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广泛推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1 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注重产品创意、工艺设计、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全面提升企业的整体品牌形象。
3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认真落实明政文[2002]41 号、明政文[2002]137 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扶持成长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除享受成长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之外,其扩大再生产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明政文[2003]62 号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小巨人”企业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工商联制定标准予以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七、加强指导协调,营造良好氛围
35、加强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政策和措施,正确加以引导。调整充实市、县两级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
36、健全联系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建立和实行政府领导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定期座谈制度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现场办公制度。对“四个一批”私营企业继续实行重点帮扶,通过安排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有关部门结对联系、下派干部挂职(挂点)帮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37、表彰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级“优秀人才”的人选。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统一纳入各级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和各级人事部门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省级有突出贡献”、“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推荐评选范围。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由市政府表彰一批非公有制企业的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和先进商会,同时从被表彰的企业中,综合评选出10 家,由市政府授予“三明市十佳民营企业”荣誉称号。凡被授予“三明市十佳民营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其业主或员工子女每年有1 个名额,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总分3%的加分照顾。凡外地来本市投资200 万元以上兴办企业的客商,凭营业执照,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38、大力营造舆论氛围。《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和三明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
39、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与本意见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直机关部门的实施意见必须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实施。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非公有资本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其它各类经济实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明委发[2003]12 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意见由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5 年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