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疾控〔2004〕209号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福建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细则(试行)》和《福建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
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药物治疗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本省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经济困难的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及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第三条 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和检测试剂费用,以及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治疗药物免、减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药物、试剂采购等给予资金支持。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以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长乐市、晋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抗病毒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等;负责汇总、分析各地报送的相关治疗信息,报送省卫生厅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设区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专家组医师诊断和确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建立个案治疗档案。向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第八条 设区市以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长乐市、晋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艾滋病病人的常规体检、服药后不良反应的处理,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必要时,组织其他医疗机构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予以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地对自愿咨询检测新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地点等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
第十条 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农村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关身份证明;城市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签署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声明;签订接受免、减费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以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长乐市、晋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二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和试剂采取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统一招标、地方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实施免、减费抗病毒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分发登记制度,实行专人管理,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持免费治疗证和工作人员同时签字后方可领取药品。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药品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药品的及时合理提供。
第十五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日常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艾滋病抗病毒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