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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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颁发
《关于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3]133号各设区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的实际,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下同);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