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卫〔2011〕173号
关于印发《永安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闽卫农社〔2011〕64号)要求,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永安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卫生局 永安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乡村医生 绩效考核 通知
永安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永安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闽卫农社〔2011〕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在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促进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三)坚持奖优罚劣,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四、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承担一定区域内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基本条件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协助乡镇卫生院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基本健康档案,并逐年完善。
2. 健康教育。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对辖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3. 预防接种。积极开展查漏补种、强化服苗活动,协助组织适龄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接种及配合做好登记工作等。
4. 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5.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辖区内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指导。
6. 孕产妇保健。及时发现孕妇,动员其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协助追踪高危孕产妇,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动员28-42天婴儿的监护人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和开展必要的健康指导。
8. 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9.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村卫生所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各项卫生政策(新农合)宣传情况。
11. 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12. 居民满意度评价。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卫生局成立永安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赖建华(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秀勇(卫生局公卫科科长)、薛丛辉(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林蓉(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成 员:吴光渠(市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魏池忠(市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刘素莲(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余月芹(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柯奇勇(市第六医院党支部书记)、刘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程前(市立医院主治医师)。
乡村医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公卫科,具体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管理、落实与监督,并将考核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进行上报。
(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从事防疫、妇幼、临床的医生为成员,按照《永安市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室)考核的基础上卫生局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室)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完成,下半年考核次年1月底完成),考核结果应在本乡镇(街道)和相应行政村公示。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总结及(附件4)上报卫生局,
(二)卫生局每半年按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至2个行政村进行复核。上半年复核在8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复核在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
七、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行政村数的10%,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上半年考核分数占全年考核分数的30%,下半年考核分数占全年考核分数的70%。考核优秀的村卫生所建议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二)补助经费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
1. 基础补助经费。
符合考核基本条件的乡村医生均可享受基础补助经费(即原有的乡村医生政府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半年将辖区内符合考核基本条件的乡村医生情况(附件5)汇总后报卫生局,由卫生局领导审批后发放。
2. 绩效考核补助。
(1)绩效考核补助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筹集,由市财政局直接下拨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我局复核后的结果,按档次标准足额发放乡村医生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并将(附件4)及时上报卫生局。
(2)某村卫生所(室)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后的某项目工作量)。
(3)村卫生所(室)考核得分=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室)的考核得分×卫生局的复核率;卫生局复核率=卫生局对村卫生所(室)复核总得分÷该村卫生所(室)原考核总分×100%。
考核分数80分(含80分)以上的,全额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基本合格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70%;不合格的,核减全部绩效考核补助经费。
(4)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核减当年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外,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绩效考核补助资格,并延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
八、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可行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体现多劳多得,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要做到考核公正公开,资金分配合理,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初要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及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