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通知)永委办〔20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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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驻永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永安市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8日
附:永安市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人才是指在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事业形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和单位创造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行申报评审制度,每两年评审一次。经费来源主要由"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划拨,同时接受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申报评审工作应符合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的总体目标,申报评审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民主监督、公正合理、宁缺勿滥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市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事业形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和单位创造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属本规定的授奖范围。
(一)新上技改项目,年内完成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产品奖或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的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三)凡在新上技改项目、开发新产品中应用技术创新手段、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使企业年新增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120万元以上的,并获得相关权威部门(或验收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主要完成者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不设奖励等级,奖励以奖状、证书和奖金形式授予,奖金额度为每人(或项目)1万元,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获奖人员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评业绩、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办理。市经贸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申报评审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申报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审核后,合格的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应填报《永安市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申报表》。
第十条 企事业人才贡献奖评审结果由市经贸局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奖人的有关情况均可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评审小组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并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