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投稿信箱|广告联系|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现在位置:首页 >> >> >> 正文

关于调整公布永安市2013-2014年
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5 18:11:30   游览人次:9664
    永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公布永安市2013-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
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3-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进行调整修订,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1至3项规定:
1.户籍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满三年。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低保3倍。⑵申请人家庭无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2.5万元(如银行存款、股权等)。
对无工作能力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因重大疾病筹钱治疗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可以不受资产条件限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3.住房条件:⑴无房产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⑵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即已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50平方米,未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60平方米。⑶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出售后满三年或离婚析产满三年无房的一方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⑷因重大疾病出售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且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超过出售收入(按住房交易指导价计算)的,可不受出售年限限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
2.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3.实物配租的基准租金标准
⑴多层建筑(未配置电梯):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全额免收,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基准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基准租金为4.2元/平方米•月。
⑵高层建筑(已配置电梯):在多层建筑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0.6元/平方米•月。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并满一年;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新就业人员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满一年或在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
2. 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⑵申请人家庭无价值4万元以上(含4万元)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8万元(如银行存款、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积未达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⑵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无房产资助能力,即已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未达50平方米,未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未达60平方米。⑶家庭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出售后满三年或离婚析产满三年无房的一方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⑷因重大疾病出售家庭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且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超过出售收入(按住房交易指导价计算)的,可不受出售年限限制,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22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准租金标准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
有权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或其它特殊贡献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可不受户籍、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限制。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并满一年;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满一年或在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⑵申请人家庭无价值4万元以上(含4万元)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10万元(如银行存款、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积未达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⑵ 2008年1月1日之后申购人(夫妇)任何一方无房产交易行为。⑶已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夫妻家庭离异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配售面积及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享受基准价格面积标准为多层住宅63平方米,带电梯的高层住宅为68平方米。
(三)配售价格: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价。
四、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按评分项目及标准计分,同时设定附加分进行累计,计分截止至房源公示日。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评分项目及标准
1.按人均自有房产面积评分:
①无房户计60分;②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扣4分。
2.年龄分: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起每增加一周年加0.2分(按家庭保障对象中最高分者计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3.按家庭保障人口数评分:每一个人口加5分。
4.按家庭保障代数结构评分:家庭每一个代数加5分。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每提前一个年度申请加15分。
(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评分项目及标准
1.自有房产人均面积(本项满分60分)
①无房户,计60分;
②自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每递增1平方米,分值依次递减4分。
2.户籍时间(本项满分25分)
按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分;6个月以内计0.5分(含6个月)。
3.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博士毕业生,不受户籍时间限制,户籍评分为满分;大学本科毕业生户籍迁入本市满二年,硕士毕业生满一年,户籍评分为满分。
4.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分)
已婚申请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计1分,6个月以内计0.5分(含6个月)。
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开始计算(须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确认孩子抚养关系)。
离异(丧偶)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请人计分。
未婚申请人: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每增加1周岁计1分。 
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已婚、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请人的计分办法计分。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附加分项目及标准
1.学历、职称状况
学历、职称计分,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学历或职称高的一方为准,计分方须有本市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一年。学历或职称应有相应的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加10分;硕士学历(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加15分;博士学历(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加20分。
中级职称评分参照大学本科学历,副高级职称评分参照硕士学历,正高级职称评分参照博士学历,分别予以加分。
2.社会荣誉状况
申请人获得地、厅级荣誉加1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加15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加20分(取最高级别荣誉,不重复计分)。
(四)优先条件及轮候办法
1.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和其它特殊贡献家庭可优先申购申租各类保障性住房。
2.符合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经民政部门认定)、残疾人(经残联认定)、低保家庭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3.按上述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由高到低计分确定配租配售先后顺序,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
五、监督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并从获得保障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申报档案,对因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资产及住房发生变化需要对配租标准作出调整的,应将变动情况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配租合同或补贴协议届满前6个月申请复核。
六、其它规定
凡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机构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
业务联系  办公室
联系电话  3633367
E-mail  yonganfgc@vip.sina.com

发布】【推荐】【打印】【字号:  】【关闭】【返顶
分享到:
(2003-2024)  © yawin.cn 永安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06123号

页面执行:12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