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申请减免税书面文字报告,包括申请减免依据、范围、时间、金额及现有空置商品房等情况;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初验报告或合格证书;
4、由县以上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报告;
5、售房合同;
6、销售专用发票或收款的有效凭据;
7、未售商品房的清单;
8、《空置商品房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