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
6、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7、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下岗失业人员用工合同;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