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下岗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7、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定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
10、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1、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2、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3、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