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00万元以上报省地税局审批;20-100万元报三明市地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永安市局审批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45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文字报告(写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购入发票及记帐凭证;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
4、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
5、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6、《财产损失审批表》。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6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