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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3/9/1   游览人次:5610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报省地税局审核,并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3、最迟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



办事机构永安地税局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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