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三废”企业减免税
发布时间:2003/9/1 游览人次:8660
(其中:50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报地市局审批;5万元以下由永安市局审批)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
3、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地(市)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三废”利用证明。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
办事机构 | 永安地税局 |
受理科室 | 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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