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50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报地市局审批;5万元以下由永安市局审批)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
3、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7、属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的应出具省科委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