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3/9/1 游览人次:7494
(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批;其他企业报三明市地税局审批)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1、纳税人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每一纳税年度终了10日内,纳税人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联复印件。
3、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纳税申报表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税政社保科审核→永安市局批准或报上级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90日内批复或上报审批
办事机构 | 永安地税局 |
受理科室 | 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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