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技术贸易业务方向和范围;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大专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以上;
  5.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6.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少于30%。
  (三)技术贸易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的审批程序:
  根据《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开业。各类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
  1.技术贸易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l)填写好的“福建省技术贸易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2)机构成立的批文及组织章程;
  (3)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非独立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须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
  (5)其它有关材料。
  2.技术贸易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凡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应当按原审批、备案程序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3.《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的用途:
  凡领取《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的单位,经认定登记过的技术合同履行结束后,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时,必须出具《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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