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03/9/14 游览人次:13424
1.受理申请: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技术卖方在三十日内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认定登记应提交完整的技术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及其他有关附件(技术卖方单位的法人证照; 法人委托书)。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2.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登记或不予认定登记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于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不得再向其它登记机构另行申请登记,可以在十五日按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提供《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技术交易奖酬金额领取单》、技术贸易活动收入呈报表》用于合同履行结束后办理奖酬金提取和减免税申报手续。
3.技术合同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经登记机构认定登记过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卖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技术合同的注销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科技贷款、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贷款,追缴税金和奖酬金。
(1)登记机构发现已登记的技术合同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2)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无效的合同;
(3)当事人提出撤销合同登记申请的;
(4)他人举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复查确属违法的或不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
办事机构 | 永安市科技局 |
受理科室 |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
E-mai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