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校验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中心发证
办理条件(标准):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3)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4)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5)擅自聘用未经许可的医务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6)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规定的;
(7)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效验后返还);
3、年度工作报告1份;
4、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继续教育学分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5、人员花名册1份(人员5人以下只需提供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6、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书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7、换证需提供法人近6个月相片一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法人身份证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村卫生所(室)需提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明1份。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6310790598-3834567
附件下载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办事机构 | 永安市卫计局 |
受理科室 |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