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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

发布时间:2016/8/24 16:01:04   游览人次:59311
    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审批和服务项目告知单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注销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中心发证

  办理条件(标准):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注销登记。医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1份;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1份: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需提交协议材料1份。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6310790598-38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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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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