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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03/8/26   游览人次:7287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一、国内公民:
    1、本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并由香港律师辩认的婚姻状况证 明正本和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正本;
    4、通过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寄至市民政局的港澳同胞婚姻状况证明副本(由民政局送达中心经办人);
    5、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6、内地常住户口的两个公民提供其确无配偶的证明。
    三、出国未定居人员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3、出国前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双方需共同提供的材料
    1、双方黑白单人照各一张、结婚照三张;
    2、永安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男女方的婚检证明。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1、男、女双方携带备齐材料至中心;
    2、中心经办人审核备齐材料(含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寄达的婚姻状况证明副本)无误后办证。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9元 / 对;批准文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223号

    承诺时限(工作日)
    即办



办事机构永安市民政局
受理科室社会事务所
联系电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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