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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03/8/26   游览人次:6072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符合永安市人民政府永政(1999)文49号“第一条”的农村居民属保障范围。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三无”居民: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病患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残疾人:残疾证等);
    3、填报《永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村委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保障金发放
(一般每年元月15日前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30



办事机构永安市民政局
受理科室社会事务所
联系电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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