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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03/8/26   游览人次:8578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持有永安市非农业户口且常住本市境内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书面申请报告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工资(收入)调查证明;
    5、特殊情况相关证明;
    6、《永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表》;
    7、《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根据永政[2001]文14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永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开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居民委员会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辖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应在30日内予以办结审批手续,其中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对象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认真调查,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上报辖区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应在10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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