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福建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挂牌督办的永安A水泥厂偷税大案,经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三个多月的艰苦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已追回增值税325.95万元,追回企业所得税40.26万元。4名犯罪嫌疑人姚某、陈某、郑某、董某已被永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举报信牵出偷税大案
7月26日,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市国税局移送的一份“税务案件鉴定书”,这份鉴定书如同一颗重型炮弹,炸开了永安A水泥厂偷税大案的冰山一角。
A水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厂长、企业法人代表姚某。该厂于1995年5月点火试产,同年7月正式生产,总投资6515万元,注册资金750万元,设计能力为年产水泥15万吨。
3月初,永安市国税局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一份群众举报信,这份措词激烈的举报信称:姚某在1992年3月至1999年10月任职期间,为了突出政绩,保护本单位利益,大量进行水泥账外经营,有严重的偷税行为,并烧毁相关凭证……
永安市国税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了有关人员,调取A厂1995年至1997年的账簿、凭证、报表进行检查之后,又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了一份“税务稽查报告”,报告称“群众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报告最后建议:“由于偷税行为已达二年以上,已超过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间,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顶住压力 迎难而上
7月31日,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侦查工作压力大,难度也大,其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职务高,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正处级,2名正科级,其一名正科级犯罪嫌疑人还是浙江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文凭高;其二,涉嫌偷税数额惊人,时间长达3年;其三,犯罪嫌疑人前后2次烧毁了水泥帐外经营的相关凭证。
专案组民警顺藤摸瓜,终于找到了一位知情人。这位不便公开姓名的知情人在犯罪嫌疑人于1997年4月和1998年5月先后两次烧毁水泥相关凭证前,复印了所有凭证。这位知情人的高度警觉为侦破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提供了炮弹。
侦破工作自始至终得到永安市政法委和三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关注和支持。专案组先后5次向市政法委汇报,每隔10天,就向三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汇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上级领导多次指示,要把案件办成铁案。
9月29日,原A水泥厂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浙江大学毕业的研究生陈某落网。陈某于2001年4月辞职下海,在深圳一家电子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陈某是个难得的人才,他不应该参与偷税,自毁前程。接着,原A厂分管销售的副厂长董某、原A厂会计郑某,先后被刑拘到案。11月1日,陈、郑、董被永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21日,福建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挂牌督办的涉税案件共6起,永安A水泥厂偷税案排名第一。也就是在这一天,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涉税大队,省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同志亲临永安,了解案件侦破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11月1日上午,永安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公安局长及公、检两家的分管领导、专案级成员,在市政法委召开紧急会,决定逮捕原A水泥厂厂长、法人代表姚某。当天下午,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涉税大队应永安市公安局的请求,快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姚某抓获。第二天上午,永安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经侦大队长以及专案组民警一行6人,驾车直奔福州,向犯罪嫌疑人姚某宣布逮捕,当天晚上将姚押解回永安。
烧不掉的是偷税的事实
水泥市场竞争激烈由来已久,不少水泥生产企业亏损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管理混乱和市场因素,A水泥厂投产当年就出现严重亏损。作为企业领导,本应该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开拓市场,实现企业盈利的效果。但令人失望的是,姚、陈、郑、董一伙却动了歪脑筋,触了“偷税”的高压电。
犯罪嫌疑人郑某是这样交待的:“1996年初的一天,姚厂长叫我到他的办公室,他说:‘根据董某在其他水泥厂调查了解到,个别水泥厂也搞少报产量,帐外经营,我们厂能不能也这样搞。’我说:‘情况不一样,很多水泥是私人承包,我们是国有企业,不能搞,万一查税查下来,会吃不了兜着走。姚说:‘你不要害怕,外面的关系我会去摆平。’”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姚、陈、董、郑于1996年初和9月间,他们先后二次开会密谋,将水泥销售不做收入,以达到少交税,减少亏损的目的。具体分工是由分管生产的原副厂长陈某编制假盘点表,减少每月生产量和销售量,再由分管销售的原副厂长董某和原会计郑某确认,进行帐外经营,隐瞒收入。据统计,从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共帐外经营水泥10.16万吨,隐瞒收入2243.5万元,偷逃增值税325.9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58.24%。以1997年10月为例,专案组民警在查帐时发现,这个月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盘点表的真实数字是月产水泥1.5967万吨,而犯罪嫌疑人编造的假盘点只有5967吨,当月水泥销售价为235元/吨。就这样,一万吨水泥计235万元收入从帐上去掉,多么触目惊心!
他们智商不低,也知道偷税就是碰“高压电”,风险大。因此,犯罪嫌疑人还在1997年4月和1998年5月,先后2次烧毁帐外经营水泥销售收入部份直接付帐外材料的相关凭证,但烧不掉的是偷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