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因贪图钱财而骗取保险金的被告人陈某、江某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系个体驾驶员,被告人江某系个体汽车维修工。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两人经预谋后,将车上的零部件卸下,换上废旧的零部件,然后故意将车撞向大石头、大树、石堆等,伪造肇事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该车肇事,先后三次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计人民币27409.8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某为骗取保险金,多次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赔偿,并积极交纳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点评: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属第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