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讯 记者昨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农村客运车辆实行公路规费优惠政策。被列为省、市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县的农村客运车辆,在2004年的试点期间,享受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全额免征优惠;在2005年试点期间,享受养路费、运管费按国家规定应缴标准的30%征收和客运附加费按标准10%征收的优惠。此项优惠政策试行两年。
据悉,只有运行在下列情形的农村客运线路上的车辆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从事本县境内乡镇至行政村或乡镇至乡镇或行政村至行政村之间,以及毗邻县乡镇至行政村或乡镇至乡镇或行政村至行政村之间,不经县城关的(不含试点前开通的线路);对试点前县城关与乡镇之间尚未开通客运班车、经营效益差的线路,经批准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省交通厅要求,被确认为享受农村客运优惠政策的具体线路、经营单位、车型、车号及优惠标准等,必须向社会公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客运车辆,必须喷上“农村客运”等醒目文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