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进行规范,其主要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且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3,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中套户型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户型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4,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且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等条件。
5,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销售价格由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构成,租赁价格按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的利润确定。
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小区外基础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8,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年限方可上市交易并按比例上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