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记者罗国平通讯员王榕)本报26日刊登《举报侵犯人权重奖5000元》一文之后,许多读者拨打本报党报热线3751111,询问哪种侵犯人权案件可以举报,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检察官。
受访检察官解释说,今年3月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市人民检察院此次“举报侵犯人权有奖”活动是全国严查渎职侵权专项行动的一部分,举报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犯人权的案件。
据介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渎职侵权案件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二是渎职犯罪案件,前者直接侵犯人权,后者间接侵犯人权。
5类案件是此次严查行动的重点对象,即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其中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具体包括:(一)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五)滥用职权,致人伤亡的案件;(六)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案件;(七)环境监管失职,致人伤亡的案件;(八)传染病防治失职,致人伤亡的案件;(九)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导致疫情发生,致人伤亡的案件;(十)动植物检疫失职,导致疫情发生,致人伤亡的案件;(十一)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致人伤亡的案件。
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详细讲解了部分重点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一)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个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5,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搜查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一次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破坏选举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五)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者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