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是危及驾驶人本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最直接、最危险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酒精是一种能够刺激和麻痹神经系统的物质。当人在喝酒时受酒精的刺激易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喝多。酒精被吸收后当浓度在血液中达到一定值时通过血液循环到大脑并对大脑起麻痹作用,从而影响全身各系统的机能,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会下降,使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导致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据专家研究统计,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比例要比没有饮酒驾车高16倍,几率高达27%。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会出现远视现象,事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多出2到3倍。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就有所下降;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反应迟钝、动作变形,手脚失控。回顾过去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全国各地如江苏南京、浙江杭州、黑龙江鸡西、四川成都等接连发生多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发人深省,醉驾者的恶行令人发指。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共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人数的2.83%、4.16%、2.57%,且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致死率很高,2008年为28.1%,是平均事故致死率的5.73倍。
酒后驾车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一是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无论是婚丧嫁娶、亲朋聚会、公务接待、社交应酬还是洽谈生意在现实中都离不开酒。所以,在我国,饮酒现象比较普遍,伴随着私家车的增长,酒后驾驶不可避免的发生。
二是敢于酒后驾车者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些心态:有的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大,车技高,只要小心开就不会发生事故。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轻易查获;有的存在虚荣心理,碍于面子在饭桌上不得不喝,饭后又不得不热情的开车送客;有的存在无视法律的冒险心理,酒后行为大胆,思想不能自控,无视法律的约束。
三是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太低、查处率太低,不足以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和约束力是酒后驾车现象长期得不到消除的重要原因。
酒后驾驶现象的存在充分说明一些驾驶人自律意识低、安全意识差。近段时间以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针对酒后驾驶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遏制酒后驾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集中整治和路面管控是远远不够的,消除酒后驾车现象的关键在于人的主观意愿,只有驾驶人遵守法律、加强自我约束和控制,主动考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根本遏制。
总之,打击和消除酒后驾车现象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必须尽快进行的任务,消除酒后驾驶对全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是切实维护人们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
还要多少鲜血才能唤醒沉睡的酒后驾者们?
饮酒后驾驶的界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标准》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由此可见,国标对饮酒血液酒精含量的界定值为每100毫升20-80毫克。另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时,就达到醉酒驾驶的临界值,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的2.5倍;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据专家介绍,当人体血液酒精度超过0.1%时,人的行为就会受到影响,达到0.4%时,就会导致死亡。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
80mg/100ml大致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
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三瓶啤酒。
落实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
70度白酒约50克;
65度白酒约65克;
50度白酒约100克;
40度白酒约150克;
日本清酒约500克;
红酒约600克;
啤酒约3瓶或6个易拉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