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省药监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明确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
对凭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虚假的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一经发现,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