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去年9.25重大交通肇事嫌疑人浦城籍叶某平服从永安市人民法院对他的判决: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予上诉。
经查明,叶某平于2009年9月25日21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闽G52399号轿车,由永安市尼葛开发区往西门桥方向行驶至下渡茶场路段时,没有正确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前部右侧碰撞路边行人曾某、王某、王明某后,继续向右冲出路面又碰撞在贵华食杂店门口的罗某后,撞到废品收购站门柱,造成曾某、罗某当场死亡,行人王某、王明某及乘车人江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叶某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叶某平弃车逃逸,后经交警抓获被永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在永安市立医院治伤。去年10月18日叶某平未经批准擅自逃离医院,11月16日在石狮市被永安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长期无证驾驶,明知醉酒驾车的危害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叶某平有期徒刑7年。
永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吸取叶某平的教训,珍惜他人生命,切莫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牢记遵章守法、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