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刘受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爱,女,1961年9月1日出生,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法庭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爱伙同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财务科长林建洪(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便,三次共同侵吞公款5519740.50元。另外,被 告人刘爱还利用职便,于1997年至案发前两次挪用公款131.6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爱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尚有贪污赃款170余万元、挪用赃款36.6万元至今没有退清,应予严惩。被告人刘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产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继续追缴未退清的赃款。(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