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在社会治安中已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问题。
永安市燕南派出所于2003年底被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妇联确定为“家庭暴力报警点”。从2004年1月至5月的接警登记看,家庭暴力治安案件40起,占报警总数的5%。其中夫妻因家中的经济问题、婚外恋、生活琐事引起暴力事件20起,占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50%,成年儿子与老父老母之间发生殴打的3起,兄弟姐妹争吵打架的2起,离婚后因子女教育问题纠纷的2起,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纠纷13起。
从这些案件的性质来看,目前各类家庭暴力行为中,以婚内家庭暴力为主,而在婚内家庭暴力中女性受虐者多、不能主动报案者多。从案例中我们发现女性由于自身因素,造成这种弱势状况的加剧。
现状之一:把家庭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归结于家庭内部的家务事,缺乏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
2月6日,家住永安城区一小吃店隔壁的李某,在小吃店门口欲用刀片割脉自杀,被旁人阻止未遂。警察赶到现场,询问自杀原因,她说丈夫经常打她,她觉得活得很苦,想以死来解脱。问她被丈夫打时为什么不报警,她的回答出人意料。她说:“这是家里夫妻间的事,只能对婆家或娘家的人说,让家里人评理,怎么能对外人说,说了也没人会管别人家的家务事。”正是这种家务事家里管的愚昧思想,使李某戴上了紧箍咒。婚后十年丈夫对她随意打骂,她不敢作任何的反抗。打得凶了由婆家或娘家人数落丈夫几句,就息事宁人了,丈夫从未受到过来自于社会的与外界的指责。而她却越来越得不到婆家与娘家的道义上的帮助,周而复始的这种挨打的日子让她感到绝望,想用死来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
李某的心态代表了许多文化水平较低的一些女性的婚后心理。她们从自己的祖母和母亲这代人身上接受了这种家事由家族内部处理,由娘家人出面调解等旧式的家庭纠纷处理办法。因此面对家庭暴力只能逆来顺受,让自己忍受到极限。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法制的国家,女性的权益已受到法律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都对妇女的各项权益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时,不仅仅是家务事,而是人身权益受侵害的大事,应该由法律来处理。
现状之二:面对暴力行为,过于感情用事,缺乏理性思考和利用法律武器加以阻止。
我们看到,在许多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已逐渐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然而,当暴力行为被诉之于法律时,许多女性却感情用事,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一日夫妻百日恩”等等传统的观念,要求撤诉要求调解要求派出所不要管,这种缺乏理性的姑息态度,往往导致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重演。
3月6日,燕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南塔二村一居民家中有人打架。现场出警,系卢某与丈夫由争吵引起打架,卢某脸上受伤,家中窗户玻璃被打碎。民警欲将卢某丈夫带回所里作处理。可一脸伤痕的卢某却不让民警带走其丈夫,并对民警说:“这是我们的家事,我们自己会解决,派出所不要管我们。”无奈之下,民警对卢某的丈夫进行了口头教育,不许再次发生打人砸东西的暴力行为。
卢某的做法,显然缺乏理性和法制观念,给自己今后的家庭生活留下暴力阴影。对于受传统观念束缚已久的女性,我们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爱也要有理智,当你的人权受到侵害之时,当你被你所爱之人施以暴力之时,就必须明白,感情不能代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