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福建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
由三种费用构成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在学期初一并收取。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标准
(一)杂费最高限额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福建省各地的实际并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学的需要核定。福建省分3类地区予以制订。
一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每学期每生7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00元;城市小学为每学期每生10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40元。
二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每学期每生8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10元;城市小学为每学期每生12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60元。
三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每学期每生9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20元;城市小学为每学期每生140元、初中为每学期每生180元。
对未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的杂费按小学减20元、初中减30元的标准核定。
(二)课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具体课本价格制订。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三)作业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制订,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经费拨款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由于我省尚未制订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我省城市中小学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参照《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闽财教[2004]5号),以小学不低于每生每年30元;初中不低于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来核定预算内拨款,已经高于这个标准的不得下降。
收费管理
“一费制”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住宿费、借读费等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中小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费制”的课本、作业本费只能用于课本和作业本的支出,实行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开支。(黄玉妹张增田)
相关链接>>>实行“一费制”地区分类
一类县(市、区)19个:
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
周宁县、柘荣县、永泰县、平潭县、华安县、平和县
仙游县
二类县(市、区)25个:
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
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
浦城县、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
永定县、漳平县、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
福安市
三类县(市、区)42个:
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仓山区、晋安区
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
城厢区、涵江区、湄州岛、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
沙县市、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 芗城区、龙文区、南靖县、东山县、延平区、新罗区厦门市6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