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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4/7/6 作者:房管处 游览人次:1186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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