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三明中院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永安法院大法庭对罪犯肖贤通故意杀人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并对其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肖贤通,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流县李家乡长灌村。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间,罪犯肖贤通与被害人黄月华相识后不久同居。2003年8月间,因被害人黄月华提出要与肖贤通分手,肖贤通便怀恨在心,预谋杀害黄月华。同年8月31日13时许,肖贤通谎称买体育彩票中了500万元奖金,将被害人黄月华骗至永安市晏公路其租住房内,趁黄月华不备持刀捅刺其颈部,并用衣物捂住黄月华致其死亡。三明中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贤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肖贤通不服,以是因被害人逼迫,一时气愤才杀人为由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肖贤通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三明中院依法将罪犯肖贤通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