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法院对一起为盗窃现金而用汽油焚烧银行自动取款机,造成取款机价值损失14586元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2月2日凌晨,杨某携带汽油、打火机、榔头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兴业银行永安支行某分理处自动取款机旁,把汽油泼撒至自动取款机上,然后点燃。待火熄灭后,欲将烧坏的自动取款机掰开从中盗窃取款机内的现金。但终因自动取款机太坚固而未能得逞。事后,杨某逃离现场。2004年2月4日晚,杨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支付兴业银行永安支行赔偿款人民币14600余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杨某的主观故意是盗窃银行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但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采用焚烧自动取款机的手段造成14586元的损失,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