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省建设厅日前转发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规定》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第6条明确了以下11项须标明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规定》第7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规定》第10条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规定》第6条、第7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