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29岁的永春县石鼓镇女村民黄某玉面对三个哥哥分割小哥哥黄某端因车祸死亡赔偿,回答永安交通法庭法官林颖的一句话:“法律规定有我的一份,怎么会不要呢?”
1月5日10时03分,郑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着省道305线由永安市区往西洋方向行驶,在西洋镇葛洲村路段与相对方向开来的中型自卸煤车相撞,造成客车乘客黄某端当场死亡,经永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客车司机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黄某端无责任。
一周后,黄某端家属与司机郑某的车主永安某客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付给死者黄某端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后事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30万元。可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一直没有签成,原因是继承人不明确。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王某端是永春县吾峰镇村民,经法官调查,死者曾经存在一段事实婚姻,并无结婚,不存在有配偶,也没有生育子女,死者父母双亡;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死亡,能继承黄某端的财产只有在永春县吾峰镇的两位兄长和户口迁往广东紫金县落户的小哥及嫁到永春石鼓镇的妹妹共四人。
死者黄某端两个在永春吾峰镇的长兄黄某进、次兄黄某生三次从永春到永安交通法庭,以找不到广东的弟弟黄连某和嫁人的妹妹黄某玉为由,要求签协议,领回小弟死亡赔偿款,法官坚持两兄妹未到庭又没有委托书,均被耐心普法解释后拒绝了。
4月21日,黄某进只好叫来广东的弟弟黄连某,以乡规民约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为由,她自己也不要,所以不来永安签字,要求三兄弟签字就可以付款了。法官再一次耐心做解释后拒绝,黄某进生气怒骂法官:“你刁难我们,让我们兄弟来回奔跑浪费钱……”林颖巧妙地将落户广东的死者三兄叫到旁边,要来黄某玉的电话,问其为何不来永安,依法继承哥哥的死亡赔偿金,黄某玉回答:“我不知道这事,如果法律规定有我的一份,我怎么会不要呢?”第二天,黄某玉从永春石鼓镇赶来永安,在永安交通法庭当着她三个哥哥的面又重复了这句话,四兄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生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