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放宽农民工城市就业迁移限制
福州晚报讯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大力改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全面清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限制性政策,放宽我省农村人口到省内城市的迁移限制。
《意见》规定,农村人口在我省城市和城镇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其子女上学、就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已经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农民,给予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允许5年内继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用工管理,严禁随意清退、限制农民工就业的做法,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4年~2010年我省将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0万人。
据了解,我省还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2004年~2010年每年培训15万人。组织并引导农村劳动力与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开展定向培训。并建立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综合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深入开展山海劳务协作,积极拓展省外劳务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