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为从法律上更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出台了《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范畴,实行统一部署和考核”,“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和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更重要的是,《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有关法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工作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施暴人进行教育、训诫,并做好笔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是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规定“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或威胁恐吓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是强调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依法收集证据”。
四是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也应为其提供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