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在福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记者昨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今后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其所在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农民工可以按月领取抚恤金,也可以一次性领走。
按此规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未参保的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未参保的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款。
对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4级伤残保险款可试行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由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