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04/8/24 作者:房管处办公室 游览人次:43370
《永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施行。该规定共分为七章五十六条,对业主和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及其相关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具有 四个独具的地方特色:1、将物业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效结合。在明确房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的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2、以专门的章节依法明确了公安、建设、规划、价格、环保、财政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增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能力;3、政府专门设立了住宅小区专项整治经费,市财政将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2%的比例提取住宅小区整治经费;4、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0.2%,且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