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判处“扒窃入刑”犯罪第一人
发布时间:2011/9/28 15:29:28 作者:廖昌照 游览人次:7607
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25岁的村民石某因扒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成为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永安市首例因扒窃被法院判处的嫌疑人。
6月15日7时30分,犯罪嫌疑人石某伙在永安金阳光大酒店门口用镊子从被害人李某右侧裤袋夹取钱物时,当场被李某发现并抓获报警。燕南派出所民警林秀春、刘见华因此立案报批,永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扒窃入刑”的新法条批准立案并报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7月15日石某被永安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