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月13日)上午,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永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吴观椿失火一案。这是永安法院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与此类似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全国也十分少见,在福建全省尚属首例。
检察机关指控,家住永安市小陶苏地村的被告人吴观椿于2003年12月23日下午在田间作业休息时抽烟,在烟头未完全熄灭时便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引燃枯草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333亩森林被烧毁,林木蓄积量为616.65立方米,林木价值达93240元。被烧毁林地中12亩为小陶镇新寨村所有,38亩为小陶镇苏地村民委员会所有,283亩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永安林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购并的林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观椿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集体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失火罪,应当予以惩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项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单位损失93240元。
庭审中,今年71岁的被告人吴观椿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失表示认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永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追究,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的这一做法,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科检察官黄迅速告诉记者,这一做法,在全省尚属首例,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主动寻找法律盲区、填补法律空白,承担起了积极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起诉人”,也就是“原告”的角色。过去,遇到一些类似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往往只提请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今后,永安市检察院将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于类似同时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将同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注:此稿作为录音新闻已于2004年9月15日早在三明市人民广播电台早新闻节目中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