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省物价局日前明确规定了职业介绍机构收取服务费的有关事宜。该规定自本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按新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以下六类服务不得收费: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指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下同)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省物价局强调,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