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具有永安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的高龄老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机关、企业、事业离退休养老金人员)。2012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以外迁入户籍的,应在期满一年后方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津贴发放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5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2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经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查后,由市老龄办核准按标准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津贴按月计发。
办法中还规定了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市老龄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龄老人津贴具体发放工作,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高龄老人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高龄老人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