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牟取不义之财,被告人赖某竟将一名3岁女童拐卖,欲赚取所谓的“红包钱”。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的一起案件作出了宣判,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赖某在永安市燕东街道被害人林某家租住的房门前,见林某3岁的小孙女独自一人在门口玩耍,赖某顿生歹意,见四下无人便上前将该女童拐骗,带至永安市曹远镇一陈姓村民家中寄养,想趁机寻找买家,赚取所谓的“红包钱”。 林某发现孙女失踪后非常着急,四处寻找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人员根据现场证人提供的情况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赖某,并于次日在曹远镇陈姓村民家中将被拐女童安全解救。
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以谋利为目的,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直接侵犯了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同时也给被拐人员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