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公家”损失坐牢还得赔偿,这是9月29日上午,永安法院林业审判庭宣判的一起具有创新意义的案例所带给人们的启示。
吴观椿今年71岁,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苏地村农民,2003年12月23日12时30分,被告人吴观椿在苏地村“水坑垄”荒田劈草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地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333亩国有和集体森林受灾,造成几家林权单位总经济损失93240元。案发后,吴观椿于2003年12月25日主动投案自首,次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让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今年9月13日上午开庭的吴观椿失火案审理中,永安市检察院在对吴观椿提起公诉时,却破天荒地对吴观椿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永安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观椿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集体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失火罪,应当予以惩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项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单位损失93240元。
永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一、被告人吴观椿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二被告人吴观椿应再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永安林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经济损失79240元;永安市小陶镇苏地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10640元;赔永安市小陶镇新寨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3360元,合计93240元。
对于永安市法院的判决,吴观椿表示服判,他说因为自己大意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感到很心痛,愧对政府、愧对林权单位,事情发生到现在,他没有睡过一天好觉,没有吃过一餐安稳饭,看到光凸凸的山头,他的心里很不安,法院判他赔偿93240元,他服气,也该赔,但是,年迈体弱的他已经没有这样经济能力来赔偿了,他只能请求政府宽大、请求林权单位宽恕,他希望能够给他尽其所能的机会,把被他毁掉的山场看好,管护好。
法院宣判后,提起本次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官罗志峰告诉记者:“过去,此类案件的判决很多只是对被告人判处一种刑罚责任,这次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告人增加了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样做能够起到一种威慑力的作用,可以警示人们,如果行为不检,造成此类犯罪,不仅要承担坐牢的责任,还要对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永安法院林业庭办案法官许冬生告诉记者,尽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害单位未来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理,类似本案这样的失火毁林案件,以往未见有受害单位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很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受害单位的权利意识不强,主人翁的意识不强,第二,是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有的受害单位考虑到一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差,家庭经济较困难,认为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即使判了,也难以执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次永安法院首次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首例刑事案件,希望能够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唤醒和提高单位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