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如今只要材料齐全,当场就立等可取。省工商局近日出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职能,在全省范围内委托给基层工商所,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
《办法》规定,受委托的工商所与县(市)、区工商局签订《登记委托书》后,对前来办理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核查情况报告书。
受委托工商所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县(市)、区工商局统一盖县(市)、区工商局的章,并按辖区各工商所顺序将注册号统一编排划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在划定的段内按顺序编写注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各工商所要建立营业执照领取、缴销台账,如有破损、印刷内容不全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并更换。在打印、核发执照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此照作废,并由工商所所长签字后交回县(市)、区工商局核对执照数额,严禁自行损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档案由受委托书工商所管理,并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和统计工作。
省工商局要求,委托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对受委托工商所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登记管理工作中违法及不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撤销其登记资格。